某物业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其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2782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谢思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此次作为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张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是物业公司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情况,但缺乏明确的书面证据来证明服务瑕疵的程度和持续性。而案件的关键缺失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部分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的材料。
谢思律师介入后,首先收集了能证明物业公司服务存在不足的证据,如小区环境照片、业主的反馈记录等。同时,对物业费的缴费记录和催缴通知进行梳理,以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和中断情况。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物业公司质证称服务虽有小问题但不影响整体服务质量,且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谢思律师回应指出,根据照片和业主反馈,物业服务在卫生、安保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达到了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程度。对于诉讼时效,通过缴费记录和催缴通知可以明确看出,2023年以前的物业费已过3年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主张的2023年以前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且原告物业服务存在不足,违约金不予支持,判决张某仅需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物业费6015.06元及保全费8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请。
谢思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收集能直接证明关键主张的证据,如时效证据和服务瑕疵证据。同时,对证据进行系统梳理,使其在庭审中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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