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诉某建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送达时,蔡某满心期待的改判并未到来。马国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在此次案件中代表某建材公司。某建材公司于2012年成立,历经多次股东、注册资本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现股东为武某、蔡某、蔡某。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获政府补贴,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武某提出以800000元收购蔡某16%股权,蔡某不同意,还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账户700000元。
一审时,蔡某认为自己提交的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能够证明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但一审法院认为蔡某虽具备解散诉讼主体资格,但公司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且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不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判决驳回蔡某诉讼请求。
二审中,蔡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律师认为,仅该录音体现的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在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马国律师一方的观点,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马国律师会着重核查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真正失灵、是否存在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证据能否有力支撑诉求等方面,以此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