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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矛盾激化,公司是否该解散?马国律师的证据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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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09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马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12人 执业8年
律所: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720181004430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75302139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一般民事诉讼,同时担理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理论功底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形成良好的口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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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马国律师自2018年执业,专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领域。在蔡某诉某建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二审又补充录音证据,主张公司已无法经营、股东矛盾激化,符合司法解散条件。马国律师代表被告方,通过阐述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进行抗辩。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公司不符合司法解散条件。
股东矛盾激化,公司是否该解散?马国律师的证据攻防

蔡某诉某建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送达时,蔡某满心期待的改判并未到来。马国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在此次案件中代表某建材公司。某建材公司于2012年成立,历经多次股东、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现股东为武某、蔡某、蔡某。公司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获政府补贴,股东间就经营、补偿款等产生纠纷。武某提出以800000元收购蔡某16%股权,蔡某不同意,还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账户700000元。

一审时,蔡某认为自己提交的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能够证明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但一审法院认为蔡某虽具备解散诉讼主体资格,但公司未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且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不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判决驳回蔡某诉讼请求

二审中,蔡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律师认为,仅该录音体现的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在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马国律师一方的观点,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马国律师会着重核查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真正失灵、是否存在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证据能否有力支撑诉求等方面,以此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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