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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借条与合意成关键,陆某终免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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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19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万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2111284944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558797510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万雪律师 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办理,截至目前,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以及其他合同类、人身侵权类案件,同时担任了社区法律顾问并为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政府驻温州办事处在外务工人员提供劳动法律服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始终以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急委托人之所急,忧委托人之所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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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万雪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面对上诉人“陆某系共同债务人”的主张,紧扣“借条系唯一借款人出具”“无共同借款合意”等要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巩固陆某“中间人”身份。成功驳斥上诉人观点,二审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其注重借条形式与借款合意证据的处理思路,起到关键作用。
民间借贷二审:借条与合意成关键,陆某终免还款责任

万雪是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了超1500件民商事案件,擅长处理债权债务、各类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等案件。下面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为例,看她如何处理证据问题。

该案中,上诉人潘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陆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在于陆某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债务的偿还责任。一审时,周某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账给陆某,陆某将钱转给案外人。之后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并承诺还款。一审法院认定潘某某是借款合同适格主体,周某某与陆某无明确借款合意,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判决潘某某返还剩余本金及利息,驳回周某某对陆某的其他请求。

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借款是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且自己已还款15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陆某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证明自己仅为中间人的证据。

万雪律师介入后,重点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此来证明陆某仅为“中间人”,自始至终听从潘某某安排,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潘某某以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主动参与调解等为由,要求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万雪律师回应称,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亦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有违常理。同时,陆某庭后参与调解系为尽快解决纠纷而做出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万雪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借条的形式要件以及借款合意的相关证据,通过梳理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和责任,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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