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审判决书的那一刻,俞XX感到无比绝望。他深知自己的情况糟糕透顶,一人触犯三项罪名,还有贩卖毒品犯罪前科,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这漫长的刑期如同沉重的枷锁,让他看不到未来的希望。
俞XX先后三次非法偷越国境往返中缅边境,两次偷渡至缅甸境外诈骗园区,参与投资理财类、赌博类电信网络诈骗,累计非法获利1.8万元。酒后代为同伴在微信上与对方人员发生口角后,双方相约酒吧门口聚众斗殴,他抛掷锥桶回击对方,还两次捡起现场遗留棒球棍冲向斗殴人群,虽事后主动报警并投案自首,但一审法院认定他构成偷越国境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且认定其捡拾棒球棍的行为属于持械聚众斗殴,结合他是诈骗罪累犯、有犯罪前科等从重情节,数罪并罚作出了那样的判决。
在这绝望之际,俞XX委托了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的陈良明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陈良明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超过十年,执业证号为350821200910235285,服务地区为福建-龙岩。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本科,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余件,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毒品、经济犯罪、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同时在民商事及企业法律顾问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还是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主任,龙岩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会员,被评为首批福建省刑事专业律师,还身兼长汀县第一届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长汀县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届检察听证员、龙岩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仲裁员、长汀县普法讲师团讲师等职务。
接手案件后,陈良明律师凭借超过1500起案件的经验,深知本案的复杂性和难度。他首先摒弃无效定性辩护,结合现场完整监控视频及全案卷宗证据,他知道若直接抗辩不构成持械斗殴,属于脱离证据的无效辩护,二审大概率维持原判。于是,他精准锚定本案两大核心痛点:一审量刑失衡、同案不同判,全程围绕量刑开展务实辩护,契合二审法院改判审理逻辑。
在庭审中,曾经处理过众多刑事辩护案件的经历让他明白要客观区分主观恶性,弱化当事人行为危害性。他向二审合议庭明确阐明关键事实:涉案棒球棍由对方人员提前携带至斗殴现场,后续被酒吧保安收缴丢弃,俞XX属于临场就地取材,不存在事前准备械具、预谋持械斗殴的主观故意;同时俞XX捡拾棒球棍后并未实际击打他人,未造成额外人身损伤,主观恶性远低于主动携带械具参与斗殴的行为人,一审判决未考量该关键从轻情节,量刑缺乏合理性。
陈良明律师还援引类案裁判标准,指出一审同案不同判漏洞。本案同案斗殴人员马某某、肖XX生效判决均未认定持械斗殴,同一起斗殴案件,一审唯独对俞XX单独认定持械并从重处罚,明显违背类案同判司法原则。同时卷宗证据可证实,三名涉案人员事前无持械斗殴通谋,其余同案人员均无持械行为,俞XX的持械行为属于个人过限行为,不应单独对其从重拔高量刑,一审量刑尺度明显不公。
此外,他全面梳理全案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俞XX三罪均构成自首,全程自愿认罪认罚;诈骗犯罪中属于从犯;斗殴现场主动报警,有效遏制冲突扩大;此前偷越国境已被行政罚款,该罚款可依法抵扣本案罚金。二审阶段俞XX家属代为全额退缴1.8万元违法所得、足额预缴全部罚金,悔罪态度进一步提升,陈良明律师结合全部从轻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下调两罪刑期,实现罪责刑相统一。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改判裁定:撤销原审一审判决,调整两项罪名刑期后,数罪并罚最终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俞XX共计成功减刑9个月。陈良明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务实的辩护态度,不仅为俞XX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他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执业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他在当地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群体中收获的良好口碑,也再次证明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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