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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廷春律师精准辩护,助17.47万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当事人获最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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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49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廷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99人 执业11年
律所: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1201510278847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189195201
代表案例:3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专业过硬,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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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7月30日,江苏句容当地的容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肖X涉案金额17.47万元,属“情节严重”。张廷春律师作为辩护人,面临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困境。他充分运用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精准辩护。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为法定最低刑。

张廷春作为江苏刘桂生任职于主办律师而言,从2015年执业至今,已有11年。他毕业从武汉工程院校法学本科学历,法学功底扎实,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领域,累计承办法律事务超百余件,涉案标的超2000万元,还获得过镇江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等荣誉,曾登上CCTV今日说法。下面通过几个案例,展现他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在2019年1月,被告人邹X、罗XX等人以修改考试成绩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刘XX受邹X相邀,为获取取款金额5%的好处费,明知钱款是犯罪所得,仍从邹X处取得银行卡,并安排被告人肖X、刘XX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境内的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ATM机上取款。肖X明知所取钱款是犯罪所得,为获取利益,仍多次参与取款,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74700元,个人获得好处费人民币8735元。案发后,肖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从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并从愿认罪认罚

张廷春律师作为肖X的辩护人,提出了核心诉讼请求。首先,认定肖X犯罪后如实供述从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肖X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受刘XX安排取款的时间、地点、次数、金额以及个人获利情况,供述稳定一致,与其他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其次,认定肖X当庭从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虽然公诉机关指控时未对肖X适用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法庭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精神予以考量。最后,认定肖X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肖X此前仅有吸毒行政拘留记录,无刑事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好。

最终,法院在“情节严重”(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情况下,对肖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期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张廷春律师在这个法律事务中,成功争取到最低刑期,使委托人处于量刑区间的起点。他有效主张了如实供述与认罪认罚情节,尽管公诉机关最初未将肖X纳入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辩护人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肖X当庭从愿认罪认罚,并强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最终法庭均予以采纳,作为从轻处罚依据。同时,他结合肖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获利金额较小、无前科等情节,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量刑意见,确保每一有利情节均被考量。并且在法律事务历经延期审理、变更起诉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的复杂程序中,全程参与庭审,保障了委托人的诉讼权利。

另一起法律事务发生在2017年12月16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陈X担任句容市宝华XX某工地二期工程11号楼楼栋长,被告人张X担任瓦工组组长。被害人梅X在从布料机中心转轴部向大臂绳扣处挂钩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由于布料机中心失去平衡发生倾斜,被害人从布料机大臂机上跳下,跌倒在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认定,陈X作为楼栋长,未严格履行栋长职责,对本栋楼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协调不到位;张X作为瓦工组组长,对本班组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及安全保障不到位,对工人的违规作业未及时制止。二被告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案发后,被告人张X、陈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本案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张廷春律师作为陈X的辩护人,提出认定陈X犯罪以后从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从己的罪行,构成从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从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电话传唤到案,由于不具有强制力,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从动投案,法庭采纳该意见,认定陈X构成从首。同时,认定本案民事赔偿事宜已妥善处理,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且认定陈X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对陈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使其免于实刑羁押

还有一起特殊的“安X死”型故意杀人法律事务。2008年被害人吴X被诊断为宫颈癌,术后转移,2014年起多次化疗。2017年5月,吴X由于癌症疼痛服用农药从杀未遂。此后,吴X多次请求被告人徐X驾驶机动车将其撞死,以解脱癌症痛苦,被告人王X(吴X丈夫)亦帮助劝说徐X。2017年6月15日晚,吴X再次电话联是徐X,请求驾车撞死从己,王X在通话中劝说并请求徐X“狠心一点”,承诺家人不会找麻烦。徐X同意并确定撞击地点。当晚20时许,在句容经济开XX某路段,徐X驾驶面包车将吴X撞倒。徐X随后拨打110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吴X被送医后不配合治疗,于6月17日主动请求出院,6月19日凌晨死于家中。

法医鉴定,吴X是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为轻伤二级,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案发后,徐X、王X被查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张廷春律师作为徐X的辩护人,提出认定徐X、王X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为虽然徐X实施了撞击行为,但被害人直接死由于是癌症本身,车辆撞击仅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且损伤程度仅为轻伤二级,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徐X是犯罪未遂。同时,认定徐X犯罪后如实供述从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认定徐X是初犯,犯罪后真诚认罪、悔罪,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对徐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期间,缓刑三年期间,使其免于实刑羁押。

张廷春律师在这些法律事务中,凭借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充分运用各种辩护策略,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有利的裁定结果,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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