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宁的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刑事案件通过专业律师的介入得到了较好的处理结果。陈俊全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南宁。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
先来看蒙某寻衅滋事罪一案。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某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某KTV门前对路过的蒙某、韦某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多人持械发生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蒙某等七人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蒙某的辩护人陈俊全律师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事件起因是蓝某酒后无事生非的辱骂、挑衅行为,且蓝某等人纠集人员是为寻求刺激,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同时,蒙某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最终,法院虽认定七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对七人减轻处罚,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陈俊全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和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
再看陈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202x年3月至4月,陈XX伙同他人办理银行卡并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70000元,从中获利。案发后,陈XX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陈俊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指出陈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陈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陈俊全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少刑的结果。
还有王XX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20xx年11月,王XX接受雇请运送欲偷越国境人员,后与王XX一起运送多名偷渡人员,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指控王XX、王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李XX犯偷越国境罪。陈俊全律师作为王XX的辩护人,积极收集相关资料,指出王XX在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途中被查获属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法院最终根据相关情节作出判决,王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陈俊全律师在这个案件中,通过全面收集证据和准确的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陈俊全律师的独特作用显著。在案件定性方面,如蒙某寻衅滋事案,他准确分析案件事实,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定性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方向。在量刑情节把握上,他善于发现并强调当事人的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提供依据。在沟通协调方面,他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辩护意见充分传达,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少刑、缓刑等有利结果。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掩饰犯罪所得、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等刑事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判决。对于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被告人,通常会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准确的案件定性对于量刑至关重要,律师的专业辩护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结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涉嫌寻衅滋事、掩饰犯罪所得等罪名并非没有争取轻判甚至不起诉的可能。陈俊全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的法律分析和积极的沟通协调能力,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和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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