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内气氛紧张,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正在审理。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却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冠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案发后十分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一无所知,于是委托了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15201110359988。他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刑事业务部主任,身兼聊城市委、市政府及多地党委政府法律顾问等多重职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尤为专精。
接手案件后,杨子兴律师迅速开展工作。他多次会见张某,了解案件全过程、投案经过和认罪态度,仔细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杨律师确定了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核心的辩护思路,并在法庭上提出多项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他指出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庭审中对指控无异议;张某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良好,符合缓刑监管条件。同时,杨律师引导张某退缴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至公安机关,并督促其提前预缴罚金。
最终,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采纳了杨子兴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具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一是为类似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参考,强调了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性;二是体现了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等悔罪表现对缓刑适用的积极影响;三是展示了专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关键作用,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四是提醒经营者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像张某这样的刑事犯罪案件,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来确定量刑和是否适用缓刑。杨子兴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执业证号为13715201110359988的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为聊城地区的法治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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