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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争议:员工销售提成能否顺利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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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35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巩海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9人 执业6年
律所: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320201128006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505295303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巩海冬律师,女,现任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经济学双学士学位,作为法律人十多年来一直深耕法律行业,2年法官助理背景,5年公司法务背景。处理过标的过亿的建设工程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参与办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案件。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纠纷。 巩律师拥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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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XX公司与员工乔XX就第三季度销售提成产生纠纷。XX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表明已全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应再支付提成;乔XX则称公司实际未发放。经劳动仲裁及法院审理,最终判决XX公司支付乔XX第三季度销售提成8759元。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乔XX于2015年4月22日入职XX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乔XX2020年第三季度销售提成13139元,公司已发放4380元,剩余8759元未发放。2020年9月21日,乔XX主动离职,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其中约定公司已将其他应得劳动报酬全额支付。

在劳动领域,普通人存在一些高频踩坑行为。其一,签订离职协议时未仔细审查条款。就像本案中的乔XX,虽然签订的协议表明公司已全额支付劳动报酬,但实际上公司并未支付剩余提成。很多劳动者在离职时急于办理手续,未对协议内容进行细致审核,这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其二,缺乏证据意识。XX公司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以提成余额作为乔XX离职造成的损失,但乔XX不予认可,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最终该主张未被法院支持。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注意保存与劳动报酬、工作绩效等相关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为乔XX代理此案的是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的巩海冬律师。巩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3202011280063,服务于江苏徐州泉山区。她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法学、经济学双学士学位,从事法律行业已逾十年,有2年法官助理背景和5年公司法务背景。她还是婚姻家庭咨询师,担任江苏圣典(徐州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及执行团队负责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尤其专精于婚姻家事案件,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执行程序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

在本案中,巩律师充分研究案情,从法律规定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强调销售提成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公司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对于公司主张的口头约定,因无证据支持,巩律师协助乔XX进行反驳。在取证方面,巩律师指导乔XX整理与销售业绩、提成计算相关的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在调解阶段,巩律师积极与XX公司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巩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清晰阐述乔XX应获得销售提成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乔XX第三季度销售提成8759元。

巩律师秉持“用专业捍卫公正,用服务赢得信任”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优先考虑调解,以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但当调解无法达成目的时,她会精准运用诉讼手段,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来说,遇到劳动纠纷不要慌张,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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