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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工伤赔偿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律师助力撤销协议追回二十万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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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64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宇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2202210462806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3426936167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黄宇杰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具有十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拼尽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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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工人杨先生工伤后与雇佣单位签显失公平调解协议,获赔8万,实际应得28万余元,劳动仲裁败诉后委托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黄宇杰律师。黄律师梳理案件,紧扣关键事实主张撤销协议,夯实劳动关系与解约事实,精确核算工伤待遇。最终,封开县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撤销协议,公司支付差额205,802.74元,维护了杨先生权益。
建筑工人工伤赔偿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律师助力撤销协议追回二十万差额

没有转账记录,仅有一份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建筑工人杨先生的工伤赔偿维权之路困难重重。杨先生是某建筑项目工地的安装工人,在工作中不幸摔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事故发生后,杨先生在住院期间与雇佣单位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获赔8万元。然而,经核算,他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高达28万余元。在劳动仲裁败诉后,杨先生委托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

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广东肇庆。他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工伤待遇核算与支付主体。

执业至今,黄宇杰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尤其擅长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80余件,其中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占比约40%。在这个案件中,他紧扣调解协议签订时杨先生尚在住院治疗、急需用钱的危困状态”,以及其对自身伤情是否构成工伤、伤残等级、法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均缺乏判断能力”这两个关键事实。协议以人身损害赔偿”为名,约定的8万元一揽子”赔偿远低于事后依法核算的28万余元工伤待遇,构成显失公平”。黄律师主张,该公司作为专业用人单位,利用杨先生的信息劣势和危困状态签订此协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协议应予撤销。同时,杨先生在取得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自身权利受损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未超出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

此外,黄律师还夯实了劳动关系与解约事实。他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确立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杨先生的停工留薪期于2025年6月15日届满,故劳动关系应于次日合法解除,该主张获得了法院支持。

在核算工伤待遇方面,由于该公司未为杨先生缴纳社保,其应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因杨先生工资标准难以确定,黄宇杰律师依据广东省相关规定,主张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并据此精确计算了各项待遇,总额为285,802.74元,扣除已支付的8万元,差额为205,802.74元。

虽然曾依据部门规章主张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最终认定,根据责任法定原则,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应首先为用人单位该公司。

最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杨先生与被告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16日解除,撤销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杨先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人民币205,802.74元,驳回原告杨先生对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通过诉讼程序,成功推翻了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为杨先生追回了高额的工伤赔偿差额,有力地维护了受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黄宇杰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高效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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