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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仅持收条诉求41万货款,律师二审出击抓住证据硬伤逆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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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81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肖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1202410772771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870473337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建设工程、工伤赔偿、企业法律顾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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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西XX工程有限公司和股东梅XX因梁XX持《收条》起诉支付石材材料款418191元,一审败诉。肖康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一审判决存在程序和实体问题。程序上,一审未准许追加原股东为被告;实体上,梁XX证据不足。二审中,肖康律师围绕举证责任辩论,并指出一审适用法律时间错位。最终,拉萨中院采纳其观点,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梁XX诉求。
原告仅持收条诉求41万货款,律师二审出击抓住证据硬伤逆转判决

西XX工程有限公司和股东梅XX正面临着一场棘手的官司。梁XX持一份加盖XX公司公章的《收条》,起诉该公司及股东梅XX,要求支付石材材料款418191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梁XX的诉求。

肖康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西藏-拉萨,现就职于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在接到西XX工程有限公司和梅XX的委托后,肖康律师迅速投入到案件中。他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问题。

从程序层面看,一审中上诉人曾申请追加债务形成期间的五名原股东为被告,一审法院未准许,存在程序瑕疵。肖康律师在二审中强调,虽原股东非必要共同诉讼人,但一审未追加导致关键事实无法查清。

在实体层面,这是肖康律师擅长的民商事领域案件。他精准地抓住了本案证据的硬伤,梁XX仅提交一份《收条》,却无买卖合同、送货单、出库单、已付11万元的转账凭证等佐证材料。肖康律师指出,《收条》本质是收款或收货凭证,难以直接体现欠付”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在当事人合同关系提出异议时,不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产生,梁XX应承担完整举证责任。执业至今,肖康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商事相关案件120余件,对于此类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

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展开有力辩论,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强调梁X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针对一审认定梅XX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肖康律师指出,案涉债务形成时公司是合资企业,梅XX2025年才成为唯一股东,一审适用法律存在时间错位。

肖康律师不仅有着扎实的专业能力,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他是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获评省级优秀青年律师,还参与公益宣讲、担任检察听证员。最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肖康律师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梁XX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359.31元由梁XX负担,成功为客户解决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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