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的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依约交付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该承租方被其全资母公司吸收合并并注销,未依法通知原告。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央企集团不服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朱俊健律师凭借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经验负责此案。
朱俊健律师围绕关键要点进行答辩。针对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问题,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已结算”抗辩,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在无书面合同的钢模板租赁关系认定上,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事实租赁关系。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返还各类租赁物资或赔偿、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其承担。该案表明,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法律规定、细致梳理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能有效应对复杂争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体现了朱俊健律师在刑事辩护等领域外,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在实务中存在主体、结算、债务承继等争议焦点与举证难点。朱俊健律师(2007年执业,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在代理一起建筑器材厂与央企集团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时,围绕关键要点答辩,构建证据链。二审法院采纳其意见,维持原判,原告全部债权获法律支持。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