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郭某与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规划行政管理案中,郭某获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申请更换土地使用权证并报建,却被市资源局以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为由不予批准。郭某认为相关规划违法,请求确认规划调整行为违法并要求补偿,但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规划违法。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接受郭某委托,梁国权律师凭借其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丰富经验处理此案。
梁国权律师从规划调整的程序和实体合法性入手收集证据。一方面,调取规划调整申请、审查意见等文件,证明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程序存在瑕疵;另一方面,结合郭某土地使用证及报建申请,论证规划调整导致郭某无法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郭某的诉求提供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采纳了梁国权律师的观点,确认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行为违法,判令市资源局对郭某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市资源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表明,在规划行政管理纠纷中,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可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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