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出现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抵押的情况,此时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成为实务中的争议焦点。通说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合理审查抵押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然而实践中,银行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审查义务,导致双方就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产生争议。
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签订合同,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居住多年。但被告在取得产权证后,未经原告同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主张善意取得抵押权,而原告缺乏直接证据证明银行未尽审查义务。在此情况下,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委托,周爱荣律师凭借其在民商领域的专业经验,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难题。
周爱荣律师围绕“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这一待证事实,从多方面收集证据。首先,调取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明原告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其次,要求银行提供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银行未能提供。最后,梳理相关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为庭审辩论提供有力支持。通过这些证据,形成了关于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证据链条。
法院最终采纳了周爱荣律师提交的证据链,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考虑到原告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原告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被告再支付2.75万元。该案表明,在房屋抵押善意取得争议中,通过收集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证据,可有效证明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周爱荣律师在房产纠纷领域的专业处理方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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