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茂峥目前在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处理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案件。多年来,他承办了大量案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曾有一起挪用资金案,公安机关指控张X在实际管理A公司期间,未经股东同意,挪用公司资金一千多万元归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或用于经营活动,涉嫌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刘茂峥律师全面阅卷、梳理银行流水、核对每笔资金走向。他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涉案款项具有“挪用”性质,大量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往来流转,并非个人占有、使用,且关键事实未查清,证据链条无法闭合。刘茂峥律师据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提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对张X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保住了当事人的名誉、工作与自由。
还有一起公职人员涉受贿、洗钱双罪并罚的案件。被告人张X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132.5万元,并为掩饰赃款来源构成洗钱罪。案发前,张X已退还部分赃款,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剩余赃款。一审阶段,刘茂峥律师提出张X主动供述部分受贿事实、案发前主动退还大部分赃款、对洗钱罪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后,张X不服追缴金额部分提起上诉,刘茂峥律师继续代理二审,提出已退还的78万元不应再纳入追缴范围。二审法院虽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表示待一审法院执行时依法确定追缴对象和方式。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全面采纳刘茂峥律师的辩护意见,实现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完全采纳,取得了最轻化辩护效果。
另外,在单位行贿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B公司、C公司实际控制人张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2134万余元,构成单位行贿罪。刘茂峥律师提出张X如实供述、主动交代部分事实、积极退缴收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等辩护意见。法院完全采纳其意见,判决张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使当事人无需入狱服刑。
刘茂峥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始终秉持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利的理念,凭借专业的办案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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