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相奎目前在辽宁盛举律师事务所处理刑事、民商事等案件。多年来,他承办了大量案件,涵盖刑事、民事、商事等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在韩X、孙X等盗窃案二审中,原审被告人韩X、孙X、代X、赵X、周X因盗窃罪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韩X继续委托张相奎作为二审辩护人。张相奎在二审中,除重申一审中关于从犯、盗窃数量存疑等辩护观点外,还补充提出一审判决对每次盗窃0.4吨的认定缺乏客观过磅记录,仅凭同案犯估算及被害单位推测,证据不足;同时,韩X系被动参与,应认定为从犯。不过,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本案二审未能改判,但张相奎在辩护中坚持对证据严格性的要求,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促使法院对一审证据进行复核。
任XX、姚XX等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任XX、姚XX、倪XX、曹XX、李某某、陈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间,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张相奎接受指定后,全面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任XX。任XX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张相奎提出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等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认定任XX犯合同诈骗罪,但因其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在罗X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中,原审被告人罗X因交通肇事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X1、胡X2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胡X1、胡X2不服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起上诉,委托张相奎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张相奎全面分析案件后,在二审中提出胡X2出借车辆时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罗X吸食毒品系借车后临时行为无法预见,判令车辆出借人承担30%赔偿责任过高等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改判胡X1不承担责任,胡X2的赔偿责任比例维持30%。张相奎成功将胡X1从赔偿责任中剥离,也为类案中车辆出借人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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