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伟律师,执业证号为13708201510177255,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在刑事案件辩护领域尤为专精。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多起案件的实际表现,本文选取这位山东济宁律师进行介绍。该律师在承办的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件中,通过精准把握案件情节,依据法律规定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5年,曲阜市发生一起令人瞩目的案件。被告人王X因2016年其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恨在心。2025年5月21日22时许,王X携带砍刀到宋XX家欲报复,在宋XX家大门口二人发生争执,王X先徒手殴打宋XX,后拿出长刀多次砍向宋XX,致宋XX身体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中关闭大门,王X无法继续实施伤害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宋XX多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2025年5月22日0时许,王X到派出所投案。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王X提起公诉。此时,王X聘请了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孔伟律师为其辩护。孔伟律师拥有12年执业经验,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承办过100余件刑事案件,成功办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其一,王X携带凶器前往宋XX家实施伤害行为,主观上报复意图明显,从行为表象看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证据较为充分。其二,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量刑通常较重,要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难度极大。
针对这些难点,孔伟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辩护策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王X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此外,王X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案发前遵纪守法,对所在村居无不良影响。孔伟律师将这些情节进行梳理,并在庭审中充分阐述。
最终,法院于2025年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X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王X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王X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被告人而言,律师的有效辩护为其争取到了从轻处罚,避免了更严重的刑罚,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对于司法实践来说,提醒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综合考量各种情节,准确适用法律,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同时,也为其他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参考,如何挖掘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并有效运用法律规定进行辩护。
在山东济宁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像孔伟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执业证号为13708201510177255的孔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在刑事辩护领域为当事人撑起了一把法律的保护的伞,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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