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周口现代城工地一场风波悄然掀起。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该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离开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此关键时刻,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介入此案。李鉴春律师执业证号为14116200910770435,自2009年开始执业,有着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一是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数额巨大容易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二是张某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清点告知,表面上看似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三是如何准确界定张某的主观意图,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是关键。
面对这些难题,李鉴春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李律师还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此外,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于[具体时间]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其一,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其二,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其三,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其四,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屡见不鲜,准确区分民事与刑事界限、精准把握当事人主观意图是此类案件的关键。李鉴春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这起案件中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4116200910770435的李鉴春律师,为周口地区的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典范,其处理案件的方式和策略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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