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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刑事辩护与李鉴春律师的破局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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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6 · 167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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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尤其在侵犯人身、财产及职务犯罪等案件中,能精准把握刑民边界,从侦查中捕捉辩点,实现从轻、缓刑、不起诉等效果。
“日常刑事辩护与李鉴春律师的破局之路”

对于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常见处理思路是依据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和证据,若嫌疑人有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设备且未告知的行为,大概率会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一般会审查证据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条文进行判决。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他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并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

按照常规,可能的结果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对张某以合同诈骗罪进行判决,张某会面临刑事处罚

然而,实际结果是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复查维持了不起诉决定。与常规路径相比,李鉴春律师通过深入调查、精准分析,打破了常规认定,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李鉴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他这种独特的辩护方式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更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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