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市人社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夏XX因单位总公司组织体育比赛,受单位指派进行网球训练,经单位同意前往训练场地,应视为受单位指派参加文体活动,其训练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认定工伤条件。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被告于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沈怡君律师长达14年执业生涯中又一次为当事人成功维权的努力。2018年,沈怡君律师接到董X的委托,其丈夫夏XX在受单位指派参加网球训练时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沈怡君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初步判断此案关键在于证明夏XX参加训练属于受单位指派的文体活动。
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重重。沈怡君律师需要收集单位组织比赛的通知、夏XX受指派的相关文件以及其前往训练场地经单位同意的证据。她多次前往夏XX所在单位,与相关负责人沟通,调取了大量的内部文件和记录,还找到了当时知晓情况的同事进行询问,制作了详细的证人证言。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夏XX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人社局认为夏XX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沈怡君律师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办法,指出夏XX是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的训练,应视为工作的一部分,其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在辩论环节,沈怡君律师扭转了局面。她引用了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法律依据,详细阐述了夏XX的情况完全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她强调,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是单位工作的延伸,夏XX受指派参加训练是为了单位的集体荣誉,其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最终,法院采纳了沈怡君律师的观点,作出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沈怡君律师作为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主任,“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会员等,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她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律机会,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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