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竞争的激烈环境中,矛盾冲突有时会演变成严重的刑事案件,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案件便是其中较为恶劣的类型。这类案件不仅会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伤害,导致身体受伤、心理创伤,还会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被告人罗XX就遭遇了这样一场噩梦。他与被害人徐X在孕婴产品销售中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发生冲突。20XX年XX月X日,徐X等人到江安与罗XX在茶楼商谈,罗XX纠集多人到场,双方发生斗殴,造成多人轻微伤。20XX年X月XX日,为解决此前斗殴的赔偿问题,罗XX与徐X再次会面,罗XX及其堂弟罗X在茶坊内对徐X实施泼茶水、殴打、强迫下跪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指控罗XX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罗X犯寻衅滋事罪,且罗X还在缓刑考验期内作案。罗XX陷入了极度的绝望之中,他深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未来的生活似乎一片黑暗。而且案件难点重重,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看似充分,要为罗XX争取从轻处罚困难重重。
就在罗XX感到绝望之际,他找到了贾超颖律师。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于2007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成为专职律师。曾先后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书记员和助审工作,积累了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办理技巧。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数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千余件,尤为专精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组织卖淫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案件,同时在贪污贿赂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贾超颖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他注意到案件中可能存在的自首情节和被害人过错问题。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发现罗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聚众斗殴事实,这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曾经在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的经历让他知道,自首情节在量刑中具有重要作用。于是,他在辩护意见中着重强调罗XX的自首情节,并收集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同时,他深入调查案件的起因,发现被害人徐X对引发聚众斗殴存在一定过错。在辩护过程中,他向法院详细阐述了徐X的过错行为,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最终,法院采纳了贾超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罗XX在聚众斗殴罪部分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明确认定徐X对引发聚众斗殴存在过错,虽未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被告人罗XX虽被判处两罪并罚,但通过自首、认罪等情节,最终刑期控制在三年八个月,实现了相对从轻的处理结果。
贾超颖律师始终秉持着“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把当事人的案件当作自己的案件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拼尽全力。他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称号,还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此次案件的成功办理,再次体现了他精湛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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