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困扰和损失。这类案件不仅可能导致当事人面临刑事处罚,还会对其声誉、家庭和事业造成严重影响。一旦被错误定罪,当事人可能会失去自由,家庭也会陷入困境,同时还可能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
被告C和被告D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某公司与施工方因工程款结算、项目场地使用等问题产生民事争议,被告C和被告D受指派前往现场了解情况,过程中与对方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事后,公诉机关指控他们伙同他人在工程项目现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二人多处轻微伤,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众多证据,被告C感到无比绝望,他深知一旦罪名成立,自己将面临严重的刑罚。而且案件存在诸多难点,证据看似对他们不利,如何厘清案件性质、找出证据漏洞成为关键。
就在被告C感到绝望之时,他找到了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王宏亮律师。王宏亮律师已经执业11年,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裁调解委员会副主任、长治市律协协会行业监督委员会委员、长治市民事法务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13年投身法律行业以来,他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深耕于刑事及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犯罪案件。
接手案件后,王宏亮律师凭借承办一千余起案件的经验,注意到了案件的关键问题。他全面梳理卷宗证据,严格审查证据链条,发现本案仅有同案人员供述指向被告C参与殴打行为,被害人陈述及关键证人证言均未明确指认被告C实施殴打,且缺少被害人辨认笔录等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C参与殴打。曾经处理多起刑事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准确厘清案件性质至关重要。他认为本案系事出有因的工程项目纠纷引发,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区别于典型寻衅滋事行为。
庭审中,王宏亮律师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情节等核心观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告C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意愿,且被害人已对涉案方全体人员出具谅解书,本案已达成民事赔偿,社会矛盾已实质化解。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确因工程项目民事纠纷引发,被告C、D前往现场事出有因,并非无端滋事。法院充分采纳了王宏亮律师提出的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投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判决被告C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D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王宏亮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他曾在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从轻处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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