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在这类案件中,工程款的拖欠不仅影响着施工方的资金流转和正常运营,还可能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如工人工资无法按时发放、材料供应商货款无法支付等,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稳定。
原告杨X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2012年,没有施工资质的他承包了被告余某位于汽车技术学院的三栋教学楼和办公楼主体工程。2017年1月22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在其记账本上记录“汽车学院欠10万元”,原告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然而,此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其他工程项目款项,这10万元汽车学院工程款却始终未支付。2021年,原告曾就包含本案10万元在内的多笔工程款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虽法院判决仅处理了“三中工程款”部分,并明确告知“汽车学院工程款”可另行起诉,但这漫长的追款之路让杨X感到无比绝望。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合同无效、被告是否欠款的认定以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等问题,都像沉重的大山压在杨X的心头。
就在杨X感到孤立无援时,他找到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龚傲冬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
在接手这个案件后,龚傲冬律师凭借承办百余起案件的经验,注意到前案判决虽未支持汽车学院工程款,但明确告知可另行起诉这一程序性指引的重要性。他精准把握这一点,成功抗辩“重复起诉”的主张,使本案得以进入实体审理。同时,他将被告记账本中“汽车学院欠10万元”的记录作为核心证据,因为这一记录是原告拍照留存的,他以此证明被告已自认欠款事实,无需另行举证工程款或质量合格。
此外,龚傲冬律师主动援引司法解释,论证即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仍有权按照约定主张工程款,打消了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在利息起算点的争取上,他主张从结算日(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利息,最终法院予以支持,使原告获得较长的利息期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均为公民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符合该条件。被告的记账本明确载明欠款,且该款项在前案判决中未作处理,原告另行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龚傲冬律师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控案件细节,高效制定诉讼策略,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他的律师价值,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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