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赫是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专注于企业合规、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等领域。
在这起涉嫌串通投标罪的案件中,公诉机关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不起诉人为马某。争议焦点在于,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是否应被起诉。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1年3月23日和4月23日,马某及同案人员为承揽项目,挂靠公司进行围标和操纵评标,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不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马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但这些情况若不进行有效梳理和举证,很难成为不起诉的有力依据。
周赫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精准把握自首情节,强调马某是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其次,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再者,推进认罪认罚程序,建议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后,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检察院可能对自首情节的认定、经济损失的证明等提出质疑。周赫律师则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进行回应,强调自首情节的构成要件和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说明经济损失报告和《情况说明》的证明力。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周赫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一是早期介入,稳固程序优势,在侦查阶段就指导当事人把握关键时机,确保自首等重要情节不被遗漏。二是精准识别不起诉的关键要点,跳出“唯金额论”,将辩护重心放在“无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等法定要件上。三是系统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证据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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