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邝珍律师始终坚守的执业信条。在紫阳县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这一信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原告李某某因身体高度残疾获得赔偿金,被告杨某某以经营摩托车零售店进货为由,于2019年6月13日向李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用期一年,到期不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借款后,被告仅偿还6个月利息6,000元,便不再还款。李某某在无奈之下,委托邝珍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邝珍律师接手案件后,再次默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他深知当事人的信任和期许,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审查了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以及律师费增值税发票、银行现金缴费单等。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敏锐地意识到,借条中关于“到期不还,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的约定是关键。他围绕这一约定,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梳理案件的法律关系。在庭审过程中,邝珍律师以清晰的逻辑和有力的证据,阐述了李某某的诉求。他指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且律师费是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产生的合理费用,被告应根据约定负担。
最终,法院采纳了邝珍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同时支付律师费5,000元。这一判决结果,让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避免了他因他人的违约行为遭受更大的损失。
邝珍律师依旧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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