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单某某自2015年起就在自己家中雇佣员工进行炒面加工生产。为了让炒面更加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所禁止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认定其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还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认可罪名,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于是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为其辩护。
核心争议点
第一,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是否全部用于购买面粉生产炒面。
第二,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能否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
第三,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的退货、损耗情况是否应在涉案金额中考虑。
逐一拆解争议点
1.关于汇款用途
法院查明的事实:单某某从面粉供应商赵XX处购进面粉生产炒面,但他向赵XX的汇款还包括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汇款都用于购买面粉生产炒面;刘刚律师代表单某某主张应扣除购买食用油的款项及偿还借贷的款项。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刘刚律师的理由,因为汇款用途不单一,不能简单认定全部用于生产炒面,所以这部分金额应予以扣除。
2.关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
法院查明的事实: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以单某某的供述为依据认定炒面数量;刘刚律师认为仅靠单某某的供述不能准确认定炒面数量。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缺乏客观证据,不能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所以不采信公诉机关关于炒面数量的认定。
3.关于面粉的退货、损耗情况
法院查明的事实: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未考虑退货、损耗情况;刘刚律师主张这些情况应在涉案金额中考虑,不能简单推算。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生产中确实存在退货、损耗,不能简单地根据购进面粉量推算涉案金额,应予以合理扣除。
整体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单某某辩护人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涉及刑事案件时,如果对指控的某些内容有异议,一定要积极寻找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对于企业主来说,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添加违禁品。遇到法律问题不要慌张,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律师会从专业角度帮你分析案件,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原本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单某某,在刘刚律师的成功辩护下,最终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刘刚律师通过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从涉案金额方面进行有力辩护,成功降低了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自2012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涉案金额认定的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轻的刑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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