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王国辉还在江西理工大学担任法学教师,主讲刑法合同X宪法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等课程。虽然在教学岗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他内心一直渴望将所学的法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的法律事务中,为当事人提供切实的法律帮助。于是,他毅然辞去了教师的工作,投身到律师行业。
这次职业转折让王国辉形成了“专业立身,服务社会”的执业理念。他深知,只有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025年,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A、B与被告C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原告A、B称,2024年3月至7月,原告A因投资项目向被告C借款3次,合计8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0.1%,应付利息8200元。原告主张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及现金方式向被告C还款2020.84万元,超付1200.02万元,认为该超付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诉请被告C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被告C委托王国辉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王国辉立即展开调查。他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单方以“820万元借款”为基数主张“超付”。而实际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原告还款未超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在庭审中,王国辉精准锁定争议焦点,针对原告“选择性举证”的核心问题,重点围绕“总借款金额是否包含担保债务”展开抗辩。他通过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还原2000万元总借款的客观事实,直接推翻原告“仅借款820万元”的片面主张。同时,他有效反驳证据瑕疵,针对原告“现金还款707.04万元”的主张,明确指出其仅提供取现记录、缺乏交付凭证的证据缺陷,促使法院对该部分金额不予认定,削弱原告“超付”的计算基础。此外,他还强化法律逻辑论证,结合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需满足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损失”的构成要件,论证被告C收取款项基于合法借贷及担保关系,原告还款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条件。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C向原告A及第三人D转账出借1420万元,原告A主张的“现金借款580万元”因无证据支持未被认定。原告A向被告C转账还款1310.8万元,第三人D转账还款144万元,合计还款1454.8万元,与总借款1420万元仅相差34.8万元。因双方借条已销毁、利率约定不清,该差额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原告主张“超付1200.0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隐瞒担保事实、现金还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事后,被告C表示,多亏了王国辉律师的专业辩护,才避免了1200余万元的不当索赔风险,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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