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原告入职案外人欧公司,后于2020年6月1日按安排与被告海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保密、竞业限制条款及高额违约金。2021年2月26日原告离职后入职竞争公司,被告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却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132986.4元违约金,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129600元。这种高额违约金的裁决对原告经济造成巨大压力,严重影响其生活。此时,原告找到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执业7年的李红丽律师寻求帮助。
在一审阶段,李红丽律师凭借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建议原告从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角度进行主动诉讼。她深知在公司法律事务中,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关键。在本案中,被告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可能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李红丽律师以此为切入点,为原告制定了主动出击的诉讼策略。
同时,李红丽律师还从违约金过高角度进行防守。她依据丰富的实务经验,结合原告获利及被告利益受损情况,认为原仲裁裁决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在庭审过程中,她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从劳动者生存权角度出发,向法官和对方当事人阐述过高违约金对原告生活的影响。她指出,劳动者在离职后需要维持生计,过高的违约金可能使原告陷入困境。
经过李红丽律师的努力,法院一审另查明原告月平均工资6355.67元。法院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且被告未承担相应义务,酌定原告按照离职前3个月的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即19067.01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李红丽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具备工科与法学双重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她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及律所党支部副书记。执业之余,她积极投身公益,多次参与“送法进社区”活动,受到广泛好评。她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职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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