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张XX请求依法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上述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原告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原告在工地上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医疗费由刘X垫付。原告受伤后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们却互相推诿。
刘欢律师,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接受刘X委托后,刘欢律师首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各被告角色,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最终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法院。
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其一,原告受伤事实清晰,但各被告之间责任关系复杂,难以厘清;其二,原告以工伤保险赔偿为由起诉,涉及众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
在审理过程中,刘欢律师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等法条进行抗辩。他指出刘X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并非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资多少等都由别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
最终,2021年,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此案例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一是明确了在建筑工程分包中,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二是提醒劳动者在工伤索赔时,要先进行工伤认定;三是强调了在劳动争议中,责任主体应根据法律规定准确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一直是难点。刘欢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成功摆脱了不必要的责任。执业证号为13413201910117783的刘欢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法律关系和证据规则,为客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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