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律师自2000年开始在湖北宜昌执业,至今已有25年,是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一员,也是中国律师协会和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他在执业期间办理了近千件案件,涵盖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债权债务等多个领域。接下来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展示他在不同案件中的专业表现。
2021年,家住宜都市的农民工李XX,经朋友介绍到胡XX处工作,胡XX安排他在宜昌、松滋等多处工地施工。截止到2021年,尚有2万多的劳务费未付给李XX,多次催要无果后,李XX于2021年9月来到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审查时发现,李XX和胡XX没有明确的欠条或者借条,也没有胡XX认可的关于劳务费用的情况说明,仅有的胡XX和李XX的聊天记录中涉及劳务费的内容也比较模糊,劳务费具体数额不明确,只有李XX自己书写的工地工作流水账。援助中心联系周俊律师商量,周律师详细询问李XX事实经过后,也认为起诉有一定风险,但因胡XX和李XX关系未僵,双方还保持联系,有收集证据的可能。该案件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符合《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案件范围的规定,且李XX家庭经济困难,西陵区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周俊律师承办该案。周律师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李XX和胡XX没有明确证据,可能在法院立案就有问题,于是开始为受援人寻找有利证据。他通过李XX的微信记录寻找有用的证据线索,并将有用的微信聊天截屏,打开李XX的短信记录查找相关证据线索,指引当事人到银行打印胡XX给李XX的银行转账记录。此外,还指引当事人给胡XX打电话进行录音,固定有效证据,准备好录音笔录并刻录录音光盘。同时提醒李XX编辑微信内容发送给胡XX以获取有用证据材料,并将有用的微信聊天截屏固定好。周律师还前往公安派出所查询被告人身份信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胡XX户籍在宜昌市西陵区,该案归宜昌市西陵区法院管辖,周律师遂在西陵区人民法院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XX聘请了律师为其代理。周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在法庭上依据电子证据为当事人李XX据理力争,充分维护李XX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开庭后,周律师和承办案件的李XX多次沟通交流,李XX认为双方系民事纠纷,争议金额不多,且胡XX和李XX关系还可以,劳务关系肯定存在,但对于具体金额,提交的证据还不很充分,建议双方调解结案。周俊律师和李XX商量好后,联系对方律师进行多次谈判,希望化解双方的矛盾,各自退让一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西陵区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内容是被告胡XX支付原告李XX劳务费15000元,分三次支付,李XX放弃其他诉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这一案件不仅为李XX讨回了部分劳务费,也为农民工群体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借鉴。它提醒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同时也体现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律师通过合理收集和运用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性。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25年,被告人刘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X、许X、刘XX、寇X等人经共同谋划,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某乡镇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共计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其中,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周俊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梳理刘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获利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周俊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XX到案后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法院审理阶段,刘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充分体现悔罪态度;综合考虑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
庭审中,周俊律师围绕上述要点展开有力辩护,强调刘XX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部履行财产性义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于2026年2月6日顺利结案。这起案件体现了周俊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能力。也提醒人们在参与违法活动时要及时悔悟,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司法实践越来越注重电子证据的运用,当事人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律师可以通过合理收集和运用这些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因素,对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被告人,会依法从轻处罚。周俊律师在处理这些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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