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从该公司租了脚手架设备。但他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到约定的工程上。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用到别处了。公司就以合同诈骗罪报了警,警方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张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张某一方认为,自己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他撤离时没清点告知,只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这个观点。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从设备的去向和他的经营行为来看,没有证据表明他有非法占有这些设备的故意。
焦点二:案件性质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辩护人系统论证,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该上升为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更符合民事纠纷的特征。法院认定,从整个事件的过程来看,这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范畴。
焦点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犯罪
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在审查时,也认同了辩护人的观点。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张某的犯罪行为。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于设备使用等重要事项,要及时沟通、做好记录,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遇到纠纷,要先判断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不要轻易动用刑事手段,尽量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在这个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中,最终嫌疑人张某被不起诉。这一结果的背后,离不开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辩护。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着法学学士的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刑民交叉问题时格外从容。他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的这些年里,他承办过超1000起案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300余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才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他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等一系列专业操作,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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