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红律师他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相关案件就有800余件,尤其擅长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
今天要讲的这起涉外继承纠纷案件,就充分展现了李同红律师的专业与智慧。这起案件的审理法院,一审是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二审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化名,男,19XX年出生)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X甲(化名,男,19XX年出生)、肖X乙(化名,女,19XX年出生,加拿大国籍)系兄妹关系。
他们的父母先后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XX区的一套房屋,该房屋是父母去世后,母亲依据房改房政策购买的。2014年3月,三兄妹共同签订《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由肖X甲继承,肖X甲向肖X、肖X乙支付相应补偿款,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
然而,肖X却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主张,该协议系在肖X甲哄骗下签订,应属可撤销;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条件未成就,协议未生效;协议上其本人签名系伪造。他请求法院分割涉案房屋并要求肖X甲支付租金。当时,肖X甲和肖X乙接到起诉书时,,担心会失去应得的权益。
在这个关键时刻,肖X甲、肖X乙共同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代理此案。李同红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
针对协议效力问题,协议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三方均已签字确认,而协议第五条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系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并非合同生效条件,所以肖X主张协议未生效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签名伪造主张,在一审开庭审理时,肖X明确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并认可协议上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他在二审阶段突然主张签名系伪造,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禁反言原则。
关于举证责任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肖X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出鉴定申请,且在一审开庭时已认可签名的真实性,所以其在二审阶段提出的鉴定申请不应被准许。
对于欺诈主张,肖X主张协议系在肖X甲哄骗下签订,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肖X甲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一审时,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X主张协议系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举证不足,不予支持。该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方应当遵守。鉴于三方已就涉案房屋的继承达成协议,继承已经完成,肖X要求分割房屋并主张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一审判决驳回肖X的全部诉讼请求。
肖X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肖X在一审中认可协议的真实性及签名的真实性,其在二审期间予以否认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推翻协议的真实性,故不予采信。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肖X负担。
肖X原本以为能通过诉讼分割到房屋并拿到租金,结果却被驳回了全部诉请。这起案件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李同红律师对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的精准把握,以及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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