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律师则是当事人在这场战斗中的坚强后盾。李超律师,自执业以来,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60件,他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地区为天津。他秉持“以专业与诚信为本,专注民商刑领域,守护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在多个法律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了解李超律师在合同事务方面的精彩表现。
2021年,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他们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雄安新XX“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劳务施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协议书》《借条》《欠条》,约定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并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然而,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杨找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委托李超律师及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李超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了《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
在调查与突破阶段,针对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即工人工资和材料费未付清)为由的抗辩,李超律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李超律师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确保原告债权得到充分主张。
随着案件的推进,来到了关键的策略与转折阶段。李超律师在庭审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法律规定,向法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他的专业论证改变了案件走向,让法院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案件的关键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分段以不同本金基数计算,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这一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合伙清算转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也展示了李超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
除了这起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李超律师还处理过其他合同事务案件。在XX行线上经营贷违约案中,2019年3月17日,被告齐通过线上渠道与原告XX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XX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36,000元用于企业经营,借款期限12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能按约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原告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徐律师、李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包括线上签订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XX行放款凭证、欠款明细计算清单以及被告事后出具的承认债务并承诺还款的《承诺书》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针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李超律师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公告送达,并依法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成功冻结了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为判决后的执行提供了保障。庭审中,李超律师就案件事实、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债权金额的计算依据向法庭进行了清晰陈述与举证。最终,法院经审理,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判令被告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35,761.6元,支付截至2021年3月24日的利息1,380.4元、罚息12,963.1元,并继续支付此后的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尚未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的请求。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2009年,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书》,由原告承建被告分包的某医院手术部净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0年进行结算,但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于2021年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郭律师、李超实习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李超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面对被告提出的“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两项核心抗辩展开了针对性工作。对于“主体不适格”抗辩,李超律师通过当庭质证,指出涉案合同均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刘XX签署,并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成功稳固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针对“诉讼时效已过”抗辩,李超律师系统梳理了双方自2007年至2016年间签订的47份合同及历年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多合同履行关系,且被告付款时并未明确对应具体合同,最后一笔付款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据此主张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本案起诉未超时效。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天津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473.35元及相应利息(以72,473.3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具有重要的普遍价值。对于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法院注重审查协议的合法性和付款条件的成就情况,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律师需要协助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确保债权得到支持。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主体资格和诉讼时效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律师需要通过细致的调查和准确的法律适用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李超律师在这些案件中,通过扎实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有效的代理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展现了他在合同事务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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