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只有借条才能证明借贷关系,仅有收条无法主张借款,这其实是一个常见的误区。例如,原告司X某因资金周转,于2025年3月向被告吐某某交付200000元款项,被告当场出具《收条》,明确收到款项并承诺于2025年3月底前归还。然而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却迟迟不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根据顾建伟律师在民商事诉讼的办案经验,在判断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时,关键在于是否有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本案中,《收条》明确记载“归还”字样,这就具备了完整借贷合意与还款承诺。同时,聊天记录与视频可印证被告认可借款并承诺还款,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常见的错误做法是,当遇到类似纠纷时,当事人可能没有保留好相关证据,或者对证据的证明力认识不足。比如被告主张案涉款项为入股款、并非借款,但却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这显然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当事人没有意识到收条等凭证的重要性,或者没有及时收集聊天记录、视频等其他证据,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的顾建伟律师曾处理过类似情形,其做法是围绕“借贷合意+款项交付”核心要件,组织收条、沟通记录、视频等证据,彻底锁定案件事实。在一审中,顾律师提交《收条》、沟通记录、视频等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合意明确、款项已实际交付,被告负有按期还款义务。一审法院采纳了顾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顾律师在二审答辩中,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逐一进行有力驳斥,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信顾律师意见,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之,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收条等凭证同样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当事人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当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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