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常见的处理思路是,原告拿出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法院一般会依据转账记录及双方有无借条、借款合同等综合判断。若没有借条等明确借贷合意的证据,原告主张可能会因证据不足面临败诉风险。而且对于款项性质的认定,往往较为依赖书面借款约定,若双方无书面协议,判断款项是借款还是其他性质资金会比较困难。
在这起原告冯某诉被告范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刘海平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接受被告范某委托后,他确定了“否认借贷关系、证明款项属于合伙投资”的核心代理方向。他紧扣“借款合意缺失”核心点,指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以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前提,本案原告仅能提供转账凭证,既无借条、借款合同,也未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转账后长时间未催告,不符合一般借贷常理,并援引相关规定主张举证责任在原告。同时,他构建“合伙关系-投资款用途”完整证据链,提交证明合伙关系存在的工商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资金往来转账记录等,还举证款项到账后用于合伙业务采购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清晰展示款项投入合伙经营的路径。此外,他利用原告之子冯某甲在微信沟通中的陈述,进一步削弱原告“借款”主张。
按照常规,若原告有转账凭证,被告仅口头辩称款项是合伙投资款却无充分证据,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然而,实际结果是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海平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借贷诉讼,被告已就款项系合伙投资款提供了相应证据,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与被告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刘海平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范某的合法权益。刘海平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经验丰富,秉持尊法、敬业等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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