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一份工资明细表摆在眼前,数字的变化如同无声的诉说,揭开了劳动者雷XX与多家公司之间复杂的劳动关系纠葛。雷XX自2004年入职,工作岗位多次变迁,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也涉及多家公司,如今因降职降薪问题,他将XX集团、XX公司等六家公司告上法庭。
代理此案的是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的姚厅律师。姚厅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身兼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等多个职务,还曾担任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谙司法裁判逻辑。
在本案中,雷XX面临着诸多困境。他主张自己于2004年5月4日入职戊都市报发行部,并提供了2004年5月17日戊都市报开具的预收报款收据作为佐证,但公司提供的《临时职工履历表》记载入职时间为2004年5月23日。同时,2024年5月岗位调动后,工资构成发生变化,雷XX认为公司降职降薪不具备合理性,且2024年8月至10月扣除部分费用后,应发工资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姚厅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雷XX的入职情况、工资构成、发放情况、社保情况等进行了细致梳理。他发现,XX公司、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均隶属于XX集团,属于关联企业,且由这些关联企业轮流与雷XX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姚厅律师认为雷XX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可以连续计算,且因双方劳动关系尚未终止,本案未超过仲裁时效。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上,姚厅律师通过对各方证据的分析,协助法院确认了雷XX在不同时间段与不同公司的劳动关系。从2004年5月23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与XX集团存在劳动关系,到后续与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在不同时间段的劳动关系,每一个节点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撑。
对于2024年5月至7月克扣工资的问题,姚厅律师指出,XX公司未提供相关规章制度证明班长岗位需要竞聘上岗,也未举证证明雷XX存在工作不称职情形,且未证明对雷XX的降薪行为已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法院认定雷XX该期间的工资应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并核算出XX公司共少发雷XX此期间工资3770元。
姚厅律师在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雷X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不仅关注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更体现了法律人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怀。在执业过程中,他一直秉持“有担当,更出众”的理念,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多次为劳动者破除企业用工权滥用难题,帮助他们追回合法报酬与赔偿。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证明了他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社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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