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烟台市,2013年10月28日,张XX与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山水龙城C区C-4商住楼第24层2401号房屋。张XX支付首付款后,剩余款项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然而,自2018年5月起,张XX开始欠付银行贷款本息,天安置业公司代其偿还了相关款项。随后,天安置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等。一审法院判决后,张XX对结果不满,决定上诉。
张XX委托了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律师。宋晓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劳德律所专职律师,还曾担任山东省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优秀调解员、芝罘区法律援助中心民事团队成员、刑事辩护团成员,拥有企业合规师、四级律师等专业能力证书,并且获得过山东省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优秀调解员的荣誉。他在房产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曾参与设计近150人案件的物业纠纷案。
接手案件后,宋晓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查阅了一审的卷宗材料,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偿还按揭贷款明细表等。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和案件细节,梳理出一审判决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宋晓律师多次与张XX沟通,了解其购房、还款、装修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张XX向宋晓律师提供了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以及家庭装修合同等证据。宋晓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指导张XX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在二审过程中,宋晓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合理的上诉理由。对于张XX提出的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等费用的返还问题,宋晓律师指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双务合同,合同解除时双方均负有返还义务。对于基础装修费用,虽然一审未处理,但宋晓律师也为张XX分析了后续另案诉讼的可能性。对于房屋价值认定问题,宋晓律师结合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进行了有力的辩论。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宋晓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张XX支付的首付款、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以及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共计为张XX多争取到30余万元退款。张XX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他表示:宋律师专业又负责,帮我挽回了损失。宋晓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利益,再次展现了他在房产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