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由广东省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XX)粤XXX刑初XX号、(20XX)粤XX刑初XX号合并审理,属于A公司系列案件之一。被告人C某是该公司第三营业部团队经理。公司谎称“国资控股、金交所备案、保本高息”,C某在这样的欺骗下参与了理财产品的推介。
经审计,C某团队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XXX万余元,他个人非法获利XX万余元,却仅退缴了XX元。涉案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幅度很重。公诉机关把他列为XX名被告人之一,依法提起了公诉。当时C某和家属都特别焦虑,觉得这案子基本没希望了,面临的刑罚肯定很重。
我接受委托后,面对这个卷宗体量巨大、事实复杂、法律争议集中的特大非吸案件,制定了定性认可、焦点攻坚、情节尽列、量刑最优的稳健辩护策略。
我对超大规模的卷宗进行了精细化审查,全面梳理了公司架构、宣传材料、合同文本、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陈述等数百份证据。通过这些工作,厘清了C某在公司五级架构中处于底层,他没有财务权、人事权和决策权,仅仅是执行总部的指令。
在庭审中,我依法提出了关键辩护意见。我指出C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他主观上受公司“国资背景、合法资质”的蒙蔽,本人及家属还投入了巨额资金,他自己也是受害人,主观恶性较小;他是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他积极配合调查,还尽力筹措资金退赃,体现了悔罪意愿;而且他家庭负担重、子女抚养压力大,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多次会见C某,和他充分沟通,稳定他的心态,保障他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在长达数年的诉讼程序中,我持续跟进,全程守护着他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高度采纳了我提出的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核心辩护意见,依法对C某减轻处罚。判决结果是,被告人C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责令他在违法所得XXX元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已退缴XXX元)。
要知道,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退赃比例极低、涉众损失惨重的多重不利条件下,能实现显著减轻处罚,这已经是法律框架内可实现的最优结果了。C某原本面临着很重的刑罚,现在能有这样的判决,可以说是天壤之别。
我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700余件,办理过各类罪名的刑事案件。这起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从多个角度构建了有效的辩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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