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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纠纷寻衅滋事案:长治王宏亮律师轻判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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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84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宏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28年
律所: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4201510938628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636541711
代表案例:2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王宏亮,党员,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年—2021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裁调解委员会副主任、长治市律协协会行业监督委员会委员,长治市民事法务专业委员会。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2022年被长治市律协行业党委评为“优秀党支部书记”。2013年从事法律行业,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认真负责对待每一起案件,擅长于刑事辩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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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当事人被告C、被告D因工程项目纠纷被指控寻衅滋事罪,面临刑事处罚困境。长治王宏亮律师,从业11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口碑良好。他精准审查证据、厘清案件性质、挖掘量刑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为当事人实现重罪轻判,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
工程项目纠纷寻衅滋事案:长治王宏亮律师轻判辩护

在某工程项目现场,一场看似普通的冲突却将被告C和被告D卷入了刑事诉讼的漩涡。某公司与施工方因工程款结算、项目场地使用等问题产生了民事争议,被告C、被告D受指派前往现场了解情况。然而,现场的气氛却异常紧张,冲突一触即发,最终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一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二人多处轻微伤。

公诉机关迅速介入,指控被告C、被告D伙同他人在工程项目现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指控如同一记重锤,让被告C和被告D陷入了深深的恐慌之中,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未来将会如何。

就在他们感到绝望的时候,这个案子交给了长治王宏亮律师。王宏亮律师自2013年投身法律行业,至今已有11年的执业经验。他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等多个领域,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卓越的辩护成效。

王宏亮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全面梳理卷宗证据。他发现,本案仅有同案人员供述指向被告C参与殴打行为,而被害人陈述及关键证人证言均未明确指认被告C实施殴打,且缺少被害人辨认笔录等直接证据,根本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被告C参与了殴打。这一发现,如同在黑暗中找到了一丝曙光。

同时,王宏亮律师还厘清了案件的性质。他认为,本案是由事出有因的工程项目纠纷引发的,并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该与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区别开来。

此外,王宏亮律师还仔细核实了量刑情节。他发现被告C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意愿,而且被害人已对涉案方全体人员出具了谅解书,本案也已经达成了民事赔偿,社会矛盾已实质化解。

在庭审中,王宏亮律师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情节等核心观点,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他言辞恳切,逻辑严谨,每一个观点都直击案件的关键。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确因工程项目民事纠纷引发,被告C、被告D前往现场事出有因,并非无端滋事。法院充分采纳了王宏亮律师提出的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投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C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D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王宏亮律师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他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乎着当事人的命运,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在未来,他将继续深耕法律实务,专注刑事辩护专业化发展,用更精湛的专业能力、更务实的办案作风、更坚定的法治信仰,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捍卫法律的尊严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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