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工程项目中,某公司与施工方因工程款结算、项目场地使用等问题产生了民事争议。被告C和被告D受指派前往现场了解情况,然而在过程中与对方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事后,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公诉机关却指控他们伙同他人在工程项目现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二人多处轻微伤,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这让被告C陷入了困境。
王宏亮律师,执业11年,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裁调解委员会副主任等。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对刑法理论、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裁判规则有着精准把握,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在接受被告C的委托后,王宏亮律师立即展开了工作。
首先是证据收集环节。王宏亮律师全面梳理了数十份证据材料,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证等。他严格审查证据链条,发现仅有同案人员供述指向被告C参与殴打行为,而被害人陈述及关键证人证言均未明确指认被告C实施殴打,且缺少被害人辨认笔录等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C参与殴打。这一精准的证据审查,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接着在庭审策略方面,王宏亮律师厘清了案件性质。他指出本案系事出有因的工程项目纠纷引发,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区别于典型寻衅滋事行为。同时,他还核实了量刑情节,强调被告C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意愿,且被害人已对涉案方全体人员出具谅解书,本案已达成民事赔偿,社会矛盾已实质化解。在庭审中,王宏亮律师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情节等核心观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确因工程项目民事纠纷引发,被告C、D前往现场事出有因,并非无端滋事。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充分采纳了王宏亮律师提出的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投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法院判决被告C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D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从轻处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宏亮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起案件都一丝不苟、全力以赴,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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