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银行流水被郑重地呈上。原告成某与被告B、C是兄弟姐妹,父母先后离世后,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着父母的全部财产,却从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这让成某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原来,父母早在2018年9月29日就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被告B为监护人。父亲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也在2021年12月6日离世。成某认为被告B侵占了遗产,虽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仍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等未分割,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
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已全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也同意B的意见。成某感到孤立无援,不知该如何是好。
这时,徐正杨律师介入了此案。处理民商案件多年,徐正杨律师见过太多类似的纠纷。他深知在这种情况下,证据是关键。于是,他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经过仔细核算,成功计算出被告实际取款总额1,405,426.83元,为案件胜诉奠定了证据基础。
针对被告主张的129万余元支出(医疗费、护工费、丧葬费、原告回宁费用等),徐律师逐项核查。他查阅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和合理支出的规定,对合理部分予以认可,如医疗费、护工费;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虚张666,593元,提出异议。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合理支出,将剩余部分认定为可分割遗产。
同时,徐律师准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剩余整体作为遗产处理。在被告长期控制财产、原告身处外地的情况下,徐律师通过诉讼程序强制调取银行流水,打破了信息不对称局面。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付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剩余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某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
事后,成某回忆起徐正杨律师常说的“以法为据,不负所托”,深刻体会到了这句话的含义。在这场遗产纷争中,徐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态度,为成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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