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黄X基于对某科技股份公司所披露信息的信任,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后来,科技公司因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虚增资产评估值、虚增营业收入等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黄X觉得自己的投资损失是科技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于是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胡律师,把科技公司、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某技术有限公司、某证券公司以及某会计师事务所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损失共计18,246.83元。
一开始,黄X心里特别没底。毕竟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很复杂,要证明自己的损失和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就很难,更别说把其他中介机构也拉进来承担连带责任了,而且被告还会提出“投资者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抗辩。黄X担心自己的损失拿不回来,每天都很焦虑。
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始梳理案件事实。他知道这个案子有几个关键难点。首先,得证明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次,要把参与资产重组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纳入赔偿主体,让它们承担连带责任;最后,还得应对被告提出的“投资者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抗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徐晓律师团队向法院申请调取了黄X的完整股票交易记录,这可是核心证据。他们还积极推动法院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量化核定。在庭审中,徐晓律师有力地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以及对投资者决策的“诱导性”,成功援引“推定信赖”原则,确立了交易因果关系。同时,针对各中介机构的过错进行了详细剖析,主张它们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代理意见及专业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书》。判决认定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x月xx日,揭露日为2016年xx月xx日,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技术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某证券公司因未勤勉尽责,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因存在过错,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科技公司赔偿原告黄X投资差额损失18,223.14元及佣金、印花税损失23.69元,其余被告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比黄X一开始的焦虑和担心,最终几乎全额拿到赔偿,这个结果可以说是天壤之别。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徐晓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调取关键证据、推动专业机构核定损失、在庭审中有力论证等一系列行动,切中了案件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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