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被告人朱XX系上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2015年至2021年期间,朱XX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80万余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7万余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至少人民币90余万元税款。2022年7月27日,朱XX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上海XX有限公司已补缴上述税款。
此时,李小龙律师介入此案。执业证号为13401202010282662的李小龙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近1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这起案件中,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他指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至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已补缴国家税款并预缴了罚金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2023年法院判决被告人朱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24年,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徐XX犯污染环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戴、韩犯污染环境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李XX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废电路板加工厂,非法加工、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情节严重。徐XX、李XX明知金等人非法加工废电路板提炼的金属物质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共支付596.6434万元。
李小龙律师作为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在这起复杂的案件中,面对诸多难点。比如要证明被告人在污染环境罪中的责任划分、认定被告人是否明知收购货物系犯罪所得、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环境污染损失金额等。李小龙律师仔细研究案件,调取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他提出被告人李XX家属代其赔偿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等观点。最终,2025年法院判决被告人李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虽然判决结果有刑罚,但相比没有辩护的情况,在量刑上有了一定的减轻,同时在民事赔偿部分也争取到了合理的责任划分。
还有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不起诉人范涉嫌该罪于2022年5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李小龙律师安排会见取保,积极收集证据,为范进行无罪辩护。义市公安局认定范伙同他人推广GSSC虚拟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骗取资金,涉及193.35万元人民币投资款无法兑现。但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无法查清范所吸收的资金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2023年决定对范不起诉。
这些案例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提醒企业经营者要合法经营,避免触碰税收法规红线,同时也表明自首、补缴税款等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性;污染环境罪案例强调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重视环境保护,取得相关许可证,否则将面临刑事和民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则体现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关键作用,证据不足将无法认定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规则。李小龙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好的结果。执业证号为13401202010282662的他,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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