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贾X与张X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贾X主张与被告张X系借贷关系,要求归还借款,而被告辩称是合伙关系。贾如梦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合意。然而,被告提交工作群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合伙关系且已结算完毕。贾如梦律师虽从“原告退出合伙”“被告未给予股东知情权”等角度反驳,但因原告未能提供借据等直接证据,法院认定为合伙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尽管败诉,但贾如梦律师在不利情况下尽力争取,充分履行了代理职责,也提醒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明确法律关系并保留关键证据。
在沧州市某防水建材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中,情况则大为不同。原告为索要工程款起诉,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不服上诉。贾如梦律师全面收集工程量确认单、现场施工照片等证据,证明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及工程量价款。一审中针对被告抗辩,指出合同自由原则及施工单位与本案法律关系不同不应追加,一审胜诉。二审中继续坚持观点,强调工程量确认单应作为结算依据。最终二审维持原判,贾如梦律师全程把控,为客户赢得187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展现出卓越的证据组织和庭审应对能力。
沧州某管业公司与浙江某法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因被告交付货物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贾如梦律师收集产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大量证据,申请法院现场勘测,证明被告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货款及利息、赔偿运费损失。虽转购差价损失需另行起诉,但贾如梦律师为当事人保留权利,体现了在产品责任纠纷中的严谨证据意识和诉讼策略。
贾如梦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深厚的专业知识、突出的证据链构建能力和庭审实战能力,在各类案件中全心投入,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以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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