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4日2时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化路“布xxKTV”门前,一场冲突悄然发生。被告人蓝某某在“布xxKTV”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某某、韦某某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执。蒙某某、韦某某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某某等人争吵,被韦某某劝阻离开后,唐某某手持木棍、蒙某某手持木棍、蒙某某手持拖把杆、蓝某某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某某、韦某某等人对峙,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某某、韦某某等四人轻微伤。蒙某某等七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逮捕。
此时,当事人家属找到了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全律师。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主要执业城市为南宁。他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蒙某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包括现场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为后续辩护工作做准备。
在调查过程中,陈俊全律师发现,本案的起因是蓝某某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某某等人,导致蒙某某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事前,蓝某某等人与蒙某某等人素不相识,蓝某某辱骂、挑衅韦某某等人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并且,蓝某某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同时,蓝某某、蒙某某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蓝某某、蒙某某等人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陈俊全律师认为蓝某某、蒙某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在关键节点上,陈俊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并阐述了蒙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蒙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某某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蒙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某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些意见对案件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促使法庭重新审视案件定性和量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某某、唐某某等七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某某、蒙某某、韦某某适用缓刑。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体现了准确区分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重要性,为类似案件的定性提供了参考。其次,强调了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提醒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应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再者,展示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关键作用,陈俊全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精准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结果。最后,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的公平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往往容易混淆。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于这类案件,准确把握法律界限,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同时,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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