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宁波市江北区发生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建设公司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于2025年3月5日终止了与缪X某的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获支持,但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在这个关键时刻,朱秀芳律师(执业证号:1330xxxxxxxx11067)和陈xx律师接受缪X某委托处理此案。朱秀芳律师自2017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后,便踏上法律之路,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专注于劳动纠纷等法律领域,已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
案件中,某建设公司主张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X》第三十九条及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然而,朱秀芳律师团队精准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围绕该焦点展开证据梳理与抗辩策略制定。
案件难点在于:其一,公司提出的各项解除事由需逐一反驳,证据收集和分析难度大;其二,要准确适用法律规定,证明公司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朱秀芳律师团队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庭审中,针对公司主张的“简历造假”,指出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公司入职时未提异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工资支付记录证明缪X某无无故缺勤;“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清晰阐述公司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的观点。
最终,2025年,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此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对劳动者而言,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要注意留存关键证据,明确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对用人单位来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越来越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朱秀芳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庭审表达,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11067的她,始终坚持以专业法律素养为劳动者维权撑腰,为企业筑牢用工合规防线。
另外,在2022-2023年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江甲X与李XX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XX拖欠货款。2022年9月19日双方结算后,李XX出具欠条约定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李XX仅支付部分货款。江甲X委托朱秀芳律师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朱秀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江甲X深入沟通,了解合同履行细节等情况。指导江甲X整理并固定微信聊天记录、欠条等关键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制定诉讼策略。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秀芳律师的全部诉讼主张,判决李XX支付江甲X剩余拖欠货款,并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李XX承担。此案例再次体现了朱秀芳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精准梳理案情、固定证据、专业抗辩的能力,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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