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扬州市XX区,发生了一起经营性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工程建设公司的挖机在工地被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这货车挂靠在一家公司名下,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百万余元商业三者险。
工程建设公司作为受损方,主张三被告赔偿维修费、停运损失、运费等共计十余万元。然而,货车司机辩称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则称原告单方维修无评估依据,驾驶室更换非必要,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且部分费用与事故无关。工程建设公司面临着索赔困难的糟糕处境,不知道这十余万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黄蓉律师在这个时候介入了案件。她第一时间收集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记录、维修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挖机工况图等证据,固定了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及挖机经营性使用的事实,这为后续主张维修费、停运损失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驾驶室更换非必要”的抗辩,黄蓉律师配合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同时申请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出具意见。她举证证明更换驾驶室系基于挖机特殊工作环境的安全必要,成功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
在主张停运损失方面,黄蓉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她结合挖机工况图、市场租赁行情,举证证明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虽然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但她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损失合法。
此外,黄蓉律师明确了案涉车辆的投保情况、挂靠关系及事故责任主体,依法主张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实际侵权人对保险免赔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事故责任认定清晰,车辆投保情况属实。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后,结合相关人员意见,认定挖机更换驾驶室系保障驾驶安全的必要行为,对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采纳。法院结合市场行情及挖机实际工作情况,酌定了合理的维修费、运费及停运损失,认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应由货车司机与挂靠公司连带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工程建设公司维修费、运费等共计五万余元,货车司机与挂靠公司连带赔偿停运损失九千余元,驳回工程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本工程建设公司担心十余万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赔偿,现在通过黄蓉律师的努力,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挽回了大部分损失。
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黄蓉律师全面收集证据、精准举证以及对责任主体的准确认定,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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