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中,原告是上海某新能源公司,被告为辽宁某公司及其股东刘某。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怠于履行能源管理协议等核心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能否解除合同并追回54万元投资款及利息。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向被告转账54万元的记录,包括通过案外人向被告刘某转账50万元(附言“借款”),向被告辽宁某公司转账4万元(备注“借款”)。然而,原告缺少能够直接证明被告怠于履行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有力证据。
隋常有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系统梳理了双方的微信沟通记录,从中提取被告对协议义务履行情况的回应和态度;还收集了原告向被告发出的书面催告函,这些催告函明确记录了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能源管理协议等义务的时间和内容。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辩称并未怠于履行义务,已办理完毕备案变更手续,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隋常有律师回应称,虽然被告完成了备案变更,但未能完成能源管理协议更换及租赁合同等事宜,且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履行,这已构成根本违约。微信沟通记录和书面催告函清晰地显示了被告对核心义务的不作为,足以证明其违约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辽宁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被告辽宁某公司需返还原告54万元及资金使用利息(以54万元为基数,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隋常有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从中寻找对方履行义务的情况;重视书面催告函等文件,以固定己方主张权利的证据;通过梳理证据链,全面还原案件事实,从而有力地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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