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财产问题常常是夫妻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的焦点。对于身处湖北省襄阳市的田X和陈X夫妻来说,他们就因为房产分割问题陷入了一场法律纠纷。2016年3月31日,田X和陈X登记结婚,而早在婚前的2016年2月28日,两人就共同购买了位于襄阳樊城区的一套房产。不过,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均登记在陈X一人名下,且房贷一直由陈X每月偿还。
2025年3月3日,田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于2025年4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田X声称陈X未经其同意,于2025年3月13日擅自将房产以45万元在“德X”网上售卖,还换锁不让其居住,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主张房产价值22.5万元。
就在陈X为这场纠纷焦头烂额的时候,他找到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他是该律所的专职律师,同时还担任宠物协会法律顾问。龚律师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面对这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龚傲冬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深知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原告是否有权请求分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龚律师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司法解释,提出了以下核心抗辩。
首先,关于房产归属问题。虽然双方对于首付款来源存在争议,但双方都认可婚后还款来源于夫妻工资收入,且房产购买于婚后,即使登记在陈X一人名下,依法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龚律师没有坚持房产完全归被告个人所有,而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第二个关键问题上——是否符合法定分割情形。
其次,不符合婚内分割法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仅限两种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田X主张陈X“挂网售卖房产”,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她提交的中介平台截图已无法核实,中介公司也查不到售房信息,且房产并未实际变卖,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
最后,离婚诉讼未获准许对财产状态的影响。田X已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优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龚傲冬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庭审经验,逻辑清晰、抗辩有力,精准应对各类突发情况。他准确把握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严格适用条件,将答辩重心从“房产是否共同财产”转向“是否满足法定分割情形”,成功引导法院聚焦原告举证不足这一核心问题。同时,他有力地质疑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指出房产中介平台截图无法证实真实性,且已被删除、中介公司查不到记录,使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认定田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X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田X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且,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5108元均由原告负担,为陈X节省了诉讼支出。
龚傲冬律师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以严谨细致的言行恪守律师执业准则,严格要求自身,坚守法律底线与职业操守;以赤诚忠心对待当事人和案件,穷尽专业能力与全部精力,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用专业的代理,成功实现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完全胜诉结果,充分体现了在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中,精准运用法定分割条件、严格审查证据的律师价值,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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