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上海某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辽宁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并让二被告共同返还54万元款项及资金使用利息。原告称协议签订后,自己依约支付借款,但被告一怠于履行协议义务,未能完成能源管理协议签署等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多次书面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原告提交了微信沟通记录、书面催告函等证据,依据相关合同约定主张权利。被告方初始困境于被告一虽办理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能完成能源管理协议更换及租赁合同等事宜,证据方面缺乏能证明已完全履行义务的有力证据。隋常有律师通过系统梳理证据,证明被告怠于履行能源管理协议等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庭审中,双方就被告是否怠于履行义务展开激烈交锋,隋律师指出被告除备案变更外,未完成核心义务且经催告仍未履行。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观点,判决解除合同,被告一返还54万元及资金使用利息。
第二起债权债务清偿纠纷中,原告魏某要求被告高某对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称借款用于被告高某与赵X夫妻共同经营的餐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高某辩称对借款不知情,未取得收益,无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初始困境于难以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存证据缺口。隋常有律师成功突破被告“不知情、未受益”的抗辩,证明借款用于购买房产且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高某系共同受益人。庭审中,双方就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激烈辩论,隋律师提供了房产相关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五被告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起民间借贷纠纷里,原告梁某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原告称被告因经营周转急需资金向其借款,自己分三笔出借20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款协议,但催要无果。被告宁某辩称不认识原告,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被告方初始困境于宁某主张款项为投资款,但缺乏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约定的证据。隋常有律师凭借《借款协议》等证据,将被告抗辩的“投资款”转化为法院认定的“借款”。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性质展开关键交锋,隋律师强调借款协议的证明力。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判决二被告偿还本金。
从这三起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梳理证据,找出对被告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二是针对原告主张,从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有力抗辩,提出合理的反证和法律观点;三是庭审中抓住关键交锋点,清晰阐述观点,增强抗辩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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