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厂房征收引发补偿纷争
201x年10月,许XX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但这个厂房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XX在2021年4月完成搬迁,可和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一直谈不拢。何XX和政府签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却拒绝给实际使用人许XX应得的部分。
争议焦点一: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双方主张
何XX认为,许XX的租赁行为是基于租赁合同,既然厂房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那合同就是无效的,许XX就没资格要补偿。许XX则觉得,虽然合同可能无效,但自己是实际使用人,为厂房经营投入了很多,应该获得相应补偿。
法院认定
法院查明该厂房确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不过,法院同时指出,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在厂房经营多年,有实际的投入和损失,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争议焦点二:许XX是否有权获得补偿
双方主张
何XX称,补偿款是政府补给房东的,许XX只是租客,没资格拿。许XX则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厂房里有机器设备、生产生活资料等,因为征收搬迁遭受了损失,理应获得补偿。
法院认定
法院在审理中,通过卢扬超律师申请调取的《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查明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对设备搬迁、生产生活资料搬迁等有实际的支出和损失。所以,法院认可许XX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争议焦点三: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双方主张
许XX按照自己的损失计算,要求何XX支付332,605元补偿款。何XX则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理由,认为许XX要求的金额过高。
法院认定
卢扬超律师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XX对各项补偿的合法权利。法院最终依据这些证据和相关政策,确定了许XX应得的补偿金额。判决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173,960.26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建议
在租赁厂房等不动产时,一定要查看其是否有合法的建设手续,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遇到征收等情况,要及时与房东沟通补偿事宜,保留好自己在租赁期间的投入和损失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启示与律师价值
这起案件中,虽然租赁合同无效,但许XX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补偿。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办理过众多类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本案中,他通过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成功确立了许XX的补偿请求权基础;主动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破解了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精准核算补偿金额,避免了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导致的败诉风险;用“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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